赵上航律师亲办案例
诈骗罪获轻判九个月
来源:赵上航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07
浏览量:494

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8)粵 1971 刑初 3906 号

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.

被告人***,女,****年***月25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 ******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为*****自治区***市***县***镇***村委会****队***号.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5曰被羁押并刑事拘留,同年8月22曰被逮捕.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(牛山).

辩护人赵上航,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.

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〔2018〕364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****犯诈骗罪,于2018年12月4曰向 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组成合议庭,于2018 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.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***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***及其辩护人 赵上航均到庭参加诉讼.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2017年12月31日,***、***、***(另案处理)经密谋诈骗后,三人又叫来了被告人***配合 他们实施诈骗行为。***把在***沐足做技师的被害人***骗到东莞市**区“**KTV”饮酒,***趁***不备, 将“开心水”(内含甲基苯丙胺)倒进***所喝酒水里。当***将喝下含“开心水”的酒水后,***、***、***、 ***四人与***在***区***酒楼棋牌室以打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,***因事前喝下“开心水”, 在赌博期间比较亢奋,***、***、***、***通过 出“老千”先后赢取了***15900元,***输钱后,怀疑***等人出“老千”欲报警,***等人见状先后逃离 现场。案发后,***血液中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(冰毒) 成分。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堂镇将***、***、***抓获归案。被告人***于如18年7月15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
另查明,被告人***归案后,主动申请愿意赔偿被害人***的经济损失,并于2018年7月26日赔偿被害人***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,被害人***对被告人***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***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、认证的被害人***的陈述、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;同案人***、***的证言及辨认笔录;现场勘查笔录、现场图、现场照片;广东***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;到案经过;银行对账单;微信转账记录;人民医院诊断书;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;户籍证明材料;赔偿申请及收据、谅解书;监控视频;被告人***的供述、辨认笔 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***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产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受到刑罚惩处.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***犯诈骗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.被告人***在诈骗犯罪中,系被其他同案人叫来参与配合实施诈骗,没有参与预谋, 在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.被告人***在案发后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 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在归案后又能主动申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得到被害人谅解,亦可酌情对其从 轻处罚。

其辩护人提出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没有与其他同案犯预谋,是初犯、偶犯,赔偿了被害人5000元经济损失”等辩护意见, 经查基本属实,本院予以釆纳.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,理据不足,本院不予釆纳。

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***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 九个月,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,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采纳。

综上,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***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元,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曰,即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4 片14曰止;罚金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曰内一次性向本院缴 纳,上缴国库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,通过 本院成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.书面上诉 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 判 长 李树松

人民陪审员 陈彦

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

2018年12月24日

书记员 陈佳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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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上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9*********8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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