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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一年
来源:赵上航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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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8)粤 1973 刑初 2897 号

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**,男,****年**月**曰出生,**族,小学文化,户籍所在地为**省*****自治州**县**镇**村**组,现暂住***市***镇***社区,公民身份号码:*******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7月 16日被羁押,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22日被逮捕。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(牛山).

辩护人赵上航,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[2018]2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****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于2018年11月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 判,于2018年12月12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***及其辩护人赵上航到庭参加诉讼.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,2018年7月15日16时许,被告人***与其老乡***、***及被害人***在东莞 市***镇***社区***路**号***饭店一包厢内打麻将,打了几局后被害人***输钱了,***拿了一百元赔给被告人**找回零钱,后因找零钱的原因两人起了口角。随后***站起来往***身上扑过去,***躲闪开,***摔倒在地上与***拉扯,***弯腰用右手向***脸上正面打了两拳,之后又用右脚向***的腰部左侧靠腹部位置踢了一脚。***被打后躺在地上,身体发生恶化,后经120到场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被害人***符合在甲状腺功能尤进性心脏病的基础上,在遭受轻微外 伤及情绪激动情况下诱发心源性猝死。

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,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,证人***、***、***的证言,身份材料等书证,视听资料,被告人***的供述等证据。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***过失致 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各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请本院依 法判处.

在法庭上,被告人***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均 无异议,没有提出辩解意见.

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.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;2.被告人是初犯等辩护意见.

经审理查明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***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***过失致一人死亡,情节较轻,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**定罪处罚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,但没有指控被告人***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不当,本院予以纠正•

被告人***案发后主动投案,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自首,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本院予以釆纳。

根据被告人***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 下:

被告人***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,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).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曰内,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 ;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判员 刘仕雯

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

书记员 黄晓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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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上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9*********8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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